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11-08 10:23:10 信息來源: 瀏覽次數:附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該項資金在引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的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設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遵循公開公正、擇優高效的原則,圍繞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重點引導地方等有關方面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融資服務體系,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和瓶頸,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歸口管理,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有關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明確年度專項資金額度,會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專項資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標準;根據中央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及資金安排建議,按程序下達預算、績效目標并撥付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申報資金,審核資金申報主體報送的材料和數據;向財政部及時提供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資金安排及績效目標建議;加強業務指導及績效管理,督促有關方面做好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實施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與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地方職責分工,負責資金申請,明確具體績效目標,組織實施專項資金支持政策相關工作,并進行監督和全過程績效管理。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及專業化水平,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合作交流。
(三)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融資。
(四)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第六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中央主管部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及中小企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重點。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等機構或載體,開發區、城市等試點示范區域。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財政補助、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導地方政府、社會資本等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機構運轉經費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據專項資金有關預算額度、被支持對象有關工作基礎、目標設定及完成情況等因素測算分配資金。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一般由財政部、有關中央主管部門發布申報通知,由有關中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專家評審或公開招標等工作,并依據評審或招標結果,經公示后確定擬支持對象。
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的,資金分配方法依據專項資金有關支持政策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涉及的因素法補助資金,以專項資金有關預算額度、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區域補助系數為分配因素。
某省份本年度補助資金=專項資金有關預算額度×該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區域補助系數/∑(符合規定條件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區域補助系數)。
關于區域補助系數等有關資金分配具體要求,按照有關資金支持政策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 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最遲于每年中央預算得到批準后90日內將資金下達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指標發文30日內,將專項資金按要求分解下達。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有關中央主管部門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專項資金有關支持政策文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專項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工作要求,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地方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年度績效自評,加強自評結果審核和應用,加大績效信息公開力度,財政部門對自評結果開展復核。具體開展績效自評的部門和單位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對專項資金的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結余結轉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如發現資金申報、資金使用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和有關中央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規定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中央主管部門、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支持企業或者具體項目的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中央財政將收回相關資金,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項目申報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依法設立,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財政部會同有關中央主管部門進行綜合評估,按程序確定是否取消政策或延長實施期限。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41號)同時廢止。